云平台监管部门
监管云平台的政府机构因国家或地区而异。一些主要的监管部门包括: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 (NIST)、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 欧盟: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EDPB)、欧盟委员会、欧洲网络安全局 (ENISA)
-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AC)、国家安全部 (MSS)、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BIRC)
数据隐私和安全标准
云平台必须遵守众多数据隐私和安全标准,以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这些标准包括: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欧盟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全面法规。
-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 (CCPA):加州关于消费者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
- 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 (PCI DSS):保护支付卡数据的安全标准。
-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ISMS) 认证标准。
- 云安全联盟 (CSA) 云控制矩阵 (CCM):云安全最佳实践框架。
云平台如何实现合规
云平台可以通过实施以下措施来实现监管合规:
- 制定数据隐私和安全政策:概述处理和保护客户数据的政策和程序。
- 定期安全评估:识别和解决安全漏洞,并确保持续合规。
- 数据加密:使用加密技术保护存储和传输中的数据。
- 身份和访问管理: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以保护对数据的访问。
- 事故响应计划:定义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安全事件时的响应步骤。
遵守监管合规的好处
遵守监管合规为云平台提供以下好处:
- 提高客户信任:展示对数据隐私和安全性的承诺,建立客户信任。
- 避免罚款和处罚:避免因违反法规而面临的潜在罚款和处罚。
- 获得竞争优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以遵守合规为优势,赢得客户的青睐。
- 保护声誉: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安全事件时保护企业声誉。
- 促进创新:为基于云的新产品和服务创造一个合规的环境,推动创新。
结论
对于云平台来说,遵守数据隐私和安全标准至关重要,这不仅可以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还可以提高客户信任、避免处罚并获得竞争优势。通过实施健全的数据隐私和安全措施,云平台可以展示对监管合规的承诺并为成功铺平道路。
国务院20条
昨日晚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布,提出了“数据二十条”政策举措,覆盖数据产权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治理制度四大制度保障。
近年来,数据的价值正在渗透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各方面。
一方面,正规数据交易已在起步,比如某银行的业务员已经通过一款名为“企业电智绘”的数据产品,根据企业用电行为、用电欠费、用电水平等数据,对企业的贷款资质进行辅助评估;另一方面,“人脸数据倒卖黑产”、“数据泄露”等负面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正规场所和规范有限,不少数据买卖“隐身”在一片灰色地带。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将其列为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这标志着数据交易开始被高层鼓励并加以规范。
当下,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层面的意见进一步推出,标志我国初步形成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
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等,有望进一步促进数据的流通将变得像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一样规范和通畅,从而更深层次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
本次公布的“数据二十条”覆盖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四大制度、保障等多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对四大制度、保障两方面涉及的18条举措进行解读。
数据产权制度:三权分置,分类分级确权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1、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
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2、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
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3、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
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政府部门履职可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数据,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单位使用。
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5、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
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
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
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
流通和交易制度:场内场外相结合构建数据交易场所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1、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强化市场主体数据全流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
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
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
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
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产业。
建立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2、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
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
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
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
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3、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
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
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
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4、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
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坚持开放发展,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
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
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按照对等原则,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探索构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
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收益分配制度: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顺应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
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1、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
结合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2、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
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力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
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
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治理制度:三方协同治理安全可控、弹性包容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1、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监管有效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指导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
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2、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
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
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有规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
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
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及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彻执行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保障措施:数据资产入表浙江等地区先行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体系,不断探索完善数据基础制度。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强化督促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举措,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
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3、积极鼓励试验探索。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
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4、稳步推进制度建设。
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理论研究和立法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制度构建实现新突破。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不断丰富完善。
结语:数据制度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进入新阶段随着2020年高层将数据要素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量齐观的五大要素之一,可以想象,围绕数据展开的价值将会带起一个更加蓬勃的市场。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
当下,北京、深圳、上海及重庆各地都建立其数据交易所,而“20条”又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定了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数据治理等关键环节,有望促进数据更好地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互联网保险金融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
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
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
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
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
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
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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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云平台是什么
中国云平台是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服务平台。
详细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概述
中国云平台指的是在中国本土开发和运营的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服务平台。
它通过互联网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数据资源和应用服务等,旨在帮助企业、政府和个人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发展。
二、主要特点
中国云平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规模庞大:由于服务的是中国市场,因此平台规模庞大,可以容纳大量的用户和数据。
2. 本地化服务:平台提供符合中国国情的本地化服务,更好地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
3. 安全性高:云平台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4. 弹性扩展:云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弹性扩展,提供灵活的资源和服务。
三、应用领域
中国云平台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企业办公、电子商务、在线教育、智能制造等。
它为企业提供了稳定、高效、安全的IT基础设施服务,加速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同时,云平台还为个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如在线存储、在线办公、社交娱乐等。
四、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的增长,中国云平台将会继续发展壮大。
未来,它将更加智能化、个性化,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用户。
同时,随着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云平台将与其他技术深度融合,创造更多的应用场景和服务模式。
总之,中国云平台是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服务平台,具有规模庞大、本地化服务、安全性高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并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