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其售价及回收市场现状(以房地产市场为例)
一、引言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市场依然充满活力和机遇。
作为投资者和购房者,了解如何评估房产的售价及回收市场现状至关重要。
本文将小哥探讨如何评估房地产项目的售价及回收市场现状,以便为读者提供决策参考。
二、评估房产售价的关键因素
1. 地理位置:地理位置是决定房产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评估房产售价时,需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性、配套设施等因素。
2. 市场需求与供给:了解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有助于预测房价走势。在需求大于供给的市场,房价往往较高;反之,则可能面临降价压力。
3. 竞品分析:分析同区域内相似房产的售价,有助于确定目标房产的定价策略。
4. 建筑质量与设施:房产的建筑质量、户型、装修及周边配套设施等都会影响其售价。
5. 经济发展与政策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扶持也会影响房价。
三、评估房产回收市场现状的方法
1. 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政策、产业发展等,以判断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潜力。
2. 数据统计与分析:收集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数据,如成交量、房价指数等,并进行分析,以了解市场走势。
3. 考察在建项目与土地市场:关注新建项目及土地交易情况,了解房地产开发的活跃程度和市场热度。
4. 咨询专业人士:咨询房地产经纪人、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获取他们对市场的看法和预测。
5. 关注二手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活跃程度能反映出现有房产的流通性和回收情况。
四、如何评估其售房情况
1. 市场需求预测:根据区域人口增长、就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预测未来市场需求。
2. 营销手段分析:评估项目的营销手段是否得当,如广告宣传、线上线下推广等,以确定项目的销售潜力。
3. 销售数据分析:分析项目的销售数据,如销售速度、成交价格等,以了解项目的实际销售情况。
4. 口碑与品牌:开发商的品牌影响力和项目口碑也会影响售房情况。优质品牌和良好口碑有助于提升销售速度。
五、策略与建议
1. 合理定价:根据前述因素,为房产制定合理售价。在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确保价格具有竞争力。
2. 关注市场动态:定期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3. 提升品质与服务:注重房产的品质和配套服务,提高项目的性价比,以吸引更多购房者。
4. 多元化营销:采用多元化的营销手段,如线上宣传、现场活动、客户口碑等,以提高项目的知名度。
5. 谨慎投资:在回收市场方面,需谨慎评估投资潜力,确保投资回报。
六、结论
评估房产的售价及回收市场现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本文所述的方法和建议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具体情况还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在房地产市场中取得成功提供一定的帮助。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 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 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 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
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 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房地产抵押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
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怎么做房产评估呢?
房产评估9步走如果您请房地产评估机构为房地产估价,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9个步骤: 1接受估价委托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6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计算7确定估价结果8撰写估价报告9估价资料归档。
怎样选择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
具有经营资格的估价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评出不同等级。
不同等级的评估机构可承揽业务的地域范围及价值数额不同。
如果您想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除了要查验其经营资格外,还应要求评估事务所出示等级资质证书,根据等级可以对该事务所的业务水平有个大概了解。
由于各评估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工作经验、人员素质有一定差异,因此要委托信誉较好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