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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构成与多个因素相关 (费用的构成)

费用的构成与多个因素相关

一、引言

费用构成是指在特定项目、服务或活动中,各项费用的组成及其相互关系。

费用的构成涉及多个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费用的构成,本文将详细阐述费用构成的相关因素,并探讨如何优化费用管理。

二、费用构成的相关因素

1. 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与项目、服务或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

间接成本则是指那些不直接参与项目、服务或活动,但为其提供支持的成本,如行政管理费用、设备折旧等。

在费用构成中,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对于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合理分配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不随生产或销售数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如租金、工资等。

变动成本则随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如原材料成本、运输费用等。

在费用构成中,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划分有助于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和预算制定。

3.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费用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员工的工资、福利、培训费用等。

人工成本的合理控制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企业需要根据业务需求、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控制标准,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4. 物资成本

物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所发生的成本。

物资成本受市场价格、采购量等因素影响,企业在费用构成中需要关注物资成本的波动,以制定合理的采购策略,降低物资成本。

5. 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外,费用构成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规模经济、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等。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费用构成的变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三、费用构成的优化管理

为了优化费用构成,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核算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

通过制度化的管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

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工作,准确核算各项费用,并及时监控费用变化情况。

对于异常费用,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3. 优化资源配置

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市场状况,合理调整资源配置,优化费用构成。

例如,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优化人工结构等方式,降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比例。

4. 提高员工成本控制意识

企业应提高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让员工了解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成本控制工作。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为企业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四、结论

费用的构成涉及多个因素,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

为了优化费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并提高员工成本控制意识。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健发展。


企业法人个人贷款可以在企业抵所得税吗

不可以。

法人的个人贷款不属于企业所得中可以扣除的税务部分。

根据我国《税法》关于扣除的规定:第三节 扣除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请问,国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商品住宅楼顶的防水应该多少年做一次?由谁来做?物业吗?

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保质为5年,至于你所说到的由谁来做这当然是由物管来做了,费用也是物管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建安工程费用组成和做进行际的造价预算时,遇到的“直接费和工程直接费以及直接工程费”这些概念

你说的直接费、工程直接费以及直接工程费虽然讲起来有点绕口,但的确还是有不同的含义的。

直接费是03年以前的概念,按照96年的规定: 直接费是指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的总和。

具体详细的可以查其他资料,我就不详细列举了。

工程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是03年之后的概念,按照03年的规定 工程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03年以后,国家改变了由原来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方式,改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核算工程造价的方式,计算方式、指标都有了变化,所以上述三个名称都有实际的含义,有所不同的,有联系但都不存在包含的关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记得给我加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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