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的服务器数量及公司治理模式有效性分析
一、全球范围内的服务器数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服务器作为网络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数量在全球范围内呈现爆炸式增长。
要了解全球服务器的确切数量相当困难,因为这涉及到各种类型、规模、用途的服务器,包括企业服务器、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政府机构的服务器等。
根据多个来源的数据和趋势分析,我们可以大致估算全球服务器数量。
据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持续增长,全球服务器市场呈现蓬勃的发展态势。
尤其是云计算服务供应商的数据中心,拥有庞大的服务器集群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计算需求。
企业和组织为了支持其业务运营和数据处理,也在大量采购和部署服务器。
与此同时,随着物联网、边缘计算等技术的兴起,嵌入式服务器和非传统计算设施也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普及。
综合来看,全球范围内的服务器数量很难准确估计,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数字非常庞大且在持续增长。
二、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有效性分析
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的方式,包括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法律、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公司治理模式也存在差异。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多种多样,但哪种最有效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在探讨最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绩效、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层激励与监督、信息披露透明度、风险管理等。
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被广泛应用并受到广泛认可。
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导向型治理模式强调资本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注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监督。
德国实行的双层董事会结构治理模式也备受关注,它通过结合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来平衡公司决策和监督职责。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在特定环境下表现优异,如亚洲一些国家的家族控制治理模式等。
那么,如何判断哪种公司治理模式最有效呢?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应与国家的法律环境、市场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还需要通过长期实践来检验,包括公司绩效、市场表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还应注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等。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也是评估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综合来看,全球范围内并没有一种标准的、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治理模式。
不同的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环境选择适合的公司治理模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相互学习和借鉴不同模式的优点是一种趋势。
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模式也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
未来,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可能需要更加注重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和数字化等因素。
全球范围内的服务器数量庞大且持续增长,而公司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
在全球化背景下,相互学习、适应和调整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
未来,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需要关注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和数字化等趋势,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价值的创造。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范文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
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其它目标。
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
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
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
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
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
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
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
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
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
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
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
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
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
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
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
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
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
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
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
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
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
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
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
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
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
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
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
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
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
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
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
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
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
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
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
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
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
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05.3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
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
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 国际经济法 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
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
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
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
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
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
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
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
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
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
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
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
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
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
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
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
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
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
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
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
因此。
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
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出国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
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
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
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
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
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
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
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
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
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
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
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
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
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
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
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文化,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
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
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
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
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
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
2008。
(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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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几种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
一、四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
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激励、约束与制衡机制失灵、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
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其中被广泛接受、并且对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主导作用的是委托代理理论。
其它三种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分别为古典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在英美国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
(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
由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理他们经营企业,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
由于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代理成本,并可能最终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称为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和雇用第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尽管如此,有时委托人还是难以评价代理人的技巧和努力程度;(3)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及努力程度外,还受到许多其它外生的、难以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单纯根据公司业绩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而且这样做对代理人也很不公平。
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及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中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全信息,并预测出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制定一份完备的合同,详细地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职责、权利与义务,并就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解决措施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完全消除因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能带来的所有问题。
比如,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将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将被撤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将出售或购入资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招收或解雇工人,等等。
如果这样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合同存在的话,即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只有当初始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将来需要对一些在初始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作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
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对这类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
可以想象,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预先规定了,那也就没有“剩余”的事项需要决策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
当委托—代理关系及不完备合同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将发挥作用。
治理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没有在初始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机制,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是对公司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其它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
(二)古典管家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
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基本假设下,尽管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代理问题是不存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就不再重要。
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会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
由于现代公司所面临的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是信息充分完备的市场,因此古典管家理论显然不能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治理行为。
古典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最初萌芽,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上不具有任何意义。
(三)现代管家理论 古典管家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由此推断出的结果与现实的巨大差距。
代理理论虽然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问题,但是,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某些前提假设,特别是对经营者内在的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的假定是不合适的,人既有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无私的好管家。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社区或环境之间都存在一种互动的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故人有时是竞争性的,有时又是合作性的,通常是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的结果与代理理论截然相反。
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2001年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
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等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经营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象善良的管家一样勤勉地为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
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拥戴者们根据人性先天“性恶论”的假设,先入为主地认定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独立董事会肯定会更好,因而极力倡导董事会的独立性。
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这不符合掌握信息最全面的人决策最有效这一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他们认为,从整体上看,董事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怀疑。
部分实证分析支持了理论,很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
现代管家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一家之言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是,在当今倡导公司民主及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被淹没在代理理论之中,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管家理论为基础的,以后,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
无论是古典管家理论,还是委托代理理论,均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思想由于将公司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而日益受到批评。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首先,现代公司是一个状态依赖的结合体。
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权为股东所有。
但是,一旦公司经营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有,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是重组还是清算。
更进一步,当公司的资产还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员工就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的资产处置作出决定。
因此,不能将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所有的主体,应当让债权人和员工一起来参与公司的治理。
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
从投入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角度来看,消费者、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形成可信赖的关系,从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因此,要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就必然要求在公司治理框架中有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参与。
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方面,也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方面。
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出现了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的职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保证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国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就明确提出现代公司与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等有相互依存关系。
《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目前,虽然有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
二、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型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型模式。
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又归纳出“家族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
实际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日的股东监控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共同特点均表现为大股东的直接监控,只不过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表现为银行或大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为控股家族。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在国家经济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由于市场机制发育滞后、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
(一)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外部的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很弱。
对经营者管理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掉股票(用脚投票)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
在美国,政府规定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以保持资产多样化为理由持有公司控制性权益。
因此在这种模式中股东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等来保护的。
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为了说明英美等国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原理,让我们来看一看它究竟是怎样工作的。
法律上,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托人,负有信托责任,是代表股东利益的。
董事会选择和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审批重大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监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确保他们按股东的利益行事。
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董事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提出疑问。
新董事是由现任董事提名的,而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被批准。
从理论上讲,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并且发起‘代理之战’,以试图将他们自己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但这通常成本高昂并且难以成功。
因此在实际当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代之与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卖掉股份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
然而卖掉股份能够传递一个很强烈的信息。
如果足够数量的股东卖掉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声,并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
一方面,董事会可能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可以找到称职的经理人才。
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奖金及股票期权,奖金通常和公司的净收益相联系,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因此如果股价上升,那么股票期权将会给经理们代来很大收益,而如果股价下降,期权将不值。
这就激励经理们尽量增加公司的收益和股票价格,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
对那些没有按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们来说,恶意收购的威胁总是存在的。
如果公司的股价由于管理不善和决策错误而下降到其应有的价值以下,其它公司和投资者集团就可能通过收购其股票,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取而代之,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
因此,在英美等国,由于公司股东监督不足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得到了控制和缓解:董事和高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必须按公司的所有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股东!的利益行事;(1)对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他们的收益与公司的业绩和股价挂钩;(2)产品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将被更换);(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
以来,针对完全依赖外部监控模式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增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力度,以弥补由于外部监控不足所造成的问题。
(二)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与英美等国主要依靠公司外部的力量对管理层监控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以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为主,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也不如英美等国完善。
德国和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具有主要投资者,他们拥有公司显著的利益或股份,管理层处于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公司———的严格监督之下的。
所有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激励又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
在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很大一部分,他们还代表其它股东投票。
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众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非常高。
公司控制机制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要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利益持有权的集中。
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公司的管理。
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有能力控制管理层。
如果所有权的集中是不可能的,那就必须运用间接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这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充满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以及债权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
在英美模式中,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被经常使用,这包括恶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之战、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法律禁止、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等。
而德日模式偏重于直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与作用较大,大股东的直接监督力强。
大股东可能是金融机构、其它非金融公司或个人。
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
例如,在德国,自二战以来,为止,只有四起成功的恶意收购。
以收购来更换无效的管理层的做法在日本也不普遍。
相比之下,在美国,《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最大的公司中被恶意收购过。
由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的公司造成巨大威胁,引起了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进行反思。
一些专家认为,德国和日本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监控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倍受推崇。
然而,随着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所发生的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某种监控方式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的,只有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三)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
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部分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公司股权一般都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普遍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经营职位也主要由控股家族的成员担任,因此,主要股东与经理层是合一的。
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主要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一致,部分地消除了欧美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然而,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控股股东和经理层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从控制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股大股东与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及有关法规的监控,从而导致公司的经理层和职工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在我国部分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
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经济国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例如都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系。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来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市场机制的发育还不完善,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再加上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力度微弱,无法对经理层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导致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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