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进行各种交易、投资、业务合作或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主要的费用,还需要留意其他潜在费用。
这些潜在费用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增加总体成本,影响我们的预算和决策。
因此,了解其他潜在费用的含义和范围,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对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至关重要。
二、其他潜在费用的含义和范围
其他潜在费用是指除主要费用之外,可能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的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并非必然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出现,从而增加总体成本。
其他潜在费用的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手续费和佣金:如交易手续费、管理费、中介费、顾问费等。
2. 利息和融资费用:如信用卡利息、贷款利息、逾期罚息等。
3. 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如关税、税费滞纳金、市政服务费等。
4. 保险费用:如旅游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
5. 违约金和罚款:如合同违约罚款、交通罚款等。
6. 其他杂项费用:如年检费、公证费、翻译费等。
三、其他潜在费用的具体案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其他潜在费用,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购房交易:除了房价本身,还需支付中介费、过户费、评估费、贷款利息等潜在费用。
2. 旅行计划:除了机票和酒店费用,还可能产生签证费、旅游保险费用、交通费用等额外支出。
3. 投资理财:除了投资本金,还需考虑手续费、佣金、税费等潜在费用,这些可能影响投资收益。
四、注意事项
1. 充分了解和评估:在进行任何交易或合作前,务必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其他潜在费用,并进行评估,以确保预算充足。
2. 合同审查:仔细阅读合同或协议,了解其中涉及的其他潜在费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 比较和选择:在多个选项之间进行比较,选择潜在费用较低或更透明的方案。
4. 保持沟通:与相关方保持沟通,了解其他潜在费用的具体情况,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5. 做好记录和跟踪:记录所有产生的其他潜在费用,以便进行预算跟踪和后期分析。
6. 注意时效性和条件:了解其他潜在费用的时效性和产生条件,以免错过重要的时间节点或触发额外的费用。
五、如何降低其他潜在费用
为了降低其他潜在费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前规划:提前进行规划,预测可能产生的其他潜在费用,并制定相应的预算和策略。
2. 比较多渠道信息: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了解不同方案的其他潜在费用,选择最优方案。
3. 谈判和协商: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争取降低其他潜在费用或获得更优惠的条件。
4. 提高自身知识和意识:了解相关领域的常识和规定,提高对其他潜在费用的意识和识别能力。
5. 合理选择合作伙伴: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合作伙伴,降低产生其他潜在费用的风险。
六、结语
其他潜在费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处不在,了解其他潜在费用的含义和范围,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对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至关重要。
通过提前规划、比较多渠道信息、谈判和协商等措施,我们可以降低其他潜在费用,更好地管理预算和成本。
基金的运作费怎么算啊
主要是指运营费用,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会比较清楚:
基金运营费用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它费用等,这些费用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1、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累积,从基金资产中提取,定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各项开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摊销,更不能另外向投资人收取。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累积,定期支付给托管人。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其他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席位租用费、证券交易佣金、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和持有人大会费等。
运营费用是基金运作中的重要成本费用,不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在经营费用上的差别非常大,上述运营费用及收费方式等都应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
总账和明细账的登法
1、总分类账企业可根据业务量的多少购买一本或几本总分类账(一般情况下是无需一个科目设一本总账的)。
然后根据企业涉及到的业务和涉及到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
原则上讲,只要是企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就要有相应的总账账簿(账页)与之对应。
会计人员应估计每一种业务的业务量大小,将每一种业务用口取纸分开,并在口取纸上写明每一种业务的会计科目名称,以便在登记时能够及时找到应登记的账页,在将总账分页使用时,假如总账账页从第一页到第十页登记现金业务,我们就会在目录中写清楚“现金……1~10”,并且在总账账页的第一页贴上口取纸, 口取纸上写清楚“现金”;第十一页到二十页为银行存款业务,我们就在目录中写清楚“银行存款……11~12”并且在总账账页的第十一页贴上写有“银行存款”的口取纸,依此类推,总账就建好了。
为了登记总账的方便,在总账账页分页使用时,最好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顺序来分页,在口取纸选择上也可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按不同颜色区分开,以便于登记。
企业通常要设置的总账业务往往会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
总账的登记可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可以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也可以根据汇总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因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账户较多,所以总账账簿的需要量可能会多一些,购买时需多购置几本,但也要根据业务量多少和账户设置的多少购置。
因工业企业的存货内容所占比重较大,另外还要配合成本计算设置有关成本总账。
有关存货账户有:原材料、在途材料、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企业要根据账户设置相应的总账。
成本计算账户包括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辅助生产成本、废品损失、基本生产成本,企业也要根据成本计算账户设置相应的总账。
另外工业企业需设置的总账还有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明细分类账在企业里,明细分类账的设置是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和外界各部门对企业信息资料需要来设置的。
需设置的明细账有短期投资(根据投资种类和对象设置)、应收账款(根据客户名称设置)、其他应收款(根据应收部门、个人、项目来设置)、待摊费用(根据费用种类设置)、长期投资(根据投资对象或根据面值、溢价、折价、相关费用设置)、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设置,另外对于固定资产明细账账页每年可不必更换新的账页)、短期借款(根据短期借款的种类或对象设置)、应付账款(根据应付账款对象设置)、其他应付款(根据应付的内容设置)、应付工资(根据应付部门设置)、应付福利费(根据福利费的构成内容设置)、应交税金(根据税金的种类设置)、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均按照费用的构成设置)。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增减明细账的设置。
日常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明细账无论按怎样的分类方法,各个账户明细账的期末余额之和应与其总账的期末余额相等。
在工业企业里还应根据上述增加的总账,增加相应的明细账。
在采用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企业,要设置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明细账,以便于核算不同来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的企业,要设置材料采购明细账,并采用横线登记法,按材料的各类规格、型号登记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和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并根据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反映材料成本差异;另外配合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可以建立“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它是原材料备抵调整账户,同原材料相同,它的设置也是按材料的品种、规格设置,反映各类或各种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
为计算产品成本要设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也称产品成本明细分类账或产品成本计算单。
根据企业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按产品品种、批别、类别、生产步骤设置明细账;辅助生产成本明绸账,用以反映归集的辅助生产费用或辅助生产成本及分配出去的辅助生产成本和转出的完工的辅助生产产品,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的设置应根据辅助生产部门设置。
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明细账可根据预提和待摊的业务项目设置,如预提利息、职工教育经费、大修理费、待摊的租金、修理费、书报费等。
制造费用明细账是所有工业企业都必须设置的,它根据制造费用核算内容如工资费、折旧贯、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劳保费等来设置。
损益类明细账有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可根据产品的品种、批别、类别来设置,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根据收入与支出的种类设置,投资收益则根据投资的性质与投资的种类来设置
施工企业会计中,有几张购买羊绒衫的发票,我应怎么做分录,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税务局有何规定?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
(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
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元。
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
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
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
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