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和使用12368案件查询结果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人们对法律事务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12368案件查询系统作为司法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案件查询通道。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获取和使用12368案件查询结果,以便广大群众更好地利用这一服务。
二、了解12368案件查询系统
1. 12368案件查询系统的定义
12368案件查询系统是一个由司法机关推出的在线查询平台,旨在方便当事人和代理人查询案件信息。
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实时了解案件进展、法官信息、庭审安排等相关内容。
2. 12368案件查询系统的功能
(1)查询案件进展: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查询案件的基本信息、审理进程和结果。
(2)了解法官信息:用户可以了解案件审理法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3)庭审安排查询:用户可以查询案件的庭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三、获取12368案件查询结果的方法
1. 访问官方网站
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输入“12368案件查询”关键词,访问相关官方网站。
在网站上,根据提示输入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即可查询案件信息。
2. 拨打热线电话
用户还可以拨打12368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电话语音系统会提示用户输入相关信息,然后返回案件查询结果。
3. 使用手机APP
部分地区已经推出了12368案件查询的手机APP,用户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安装,随时随地查询案件信息。
四、使用12368案件查询结果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步骤
(1)输入正确信息:在查询过程中,用户需要输入正确的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以确保查询到准确的案件信息。
(2)核对信息:查询到案件信息后,用户应仔细核对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有疑问,可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
(3)了解法律程序:在使用12368案件查询结果的过程中,用户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注意事项
(1)保护个人信息:在查询过程中,用户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当事人应定期关注案件进展,以便在需要时及时采取措施。
(3)遵守法律规定:在使用12368案件查询结果的过程中,用户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五、遇到问题和解决方案
1. 查询不到信息
如果在查询过程中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可能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或者系统更新等原因导致。
用户可以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次查询,或者联系司法机关了解情况。
2. 信息不准确
如果查询到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用户应及时联系司法机关进行核实和更正。
六、结语
12368案件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案件查询通道。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广大群众能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服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过程如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可是,这个号码发信息给我,说是法院的
一、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电话;二、法院较多,仅凭一个电话号码无法确定是不是法院的,建议拨打查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二)已开通的“”司法服务热线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诉讼知识、各级法院的地址路线及联系方式等静态信息;随着服务热线的进一步建设,还将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动态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民意调查、信访等服务。
法院地址路线等情况可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用户指定的手机;动态信息服务开通后,立案说明、案件文书等的详细内容可以按要求发送传真到指定号码。
抢劫罪和抢夺罪怎样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就基本可以作出认定。
但是,由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一些案件呈现出交织性,因此,需要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形予以认定,并从中归纳出具有一般区分意义的、便于操作的标准。
1、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
如趁火车、汽车开动时夺取他人的手表、提包等财物;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想反抗但无力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由于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财行为,并且所利用的状态并非行为人造成,因而以抢夺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2、飞车抢夺行为,即行为人骑摩托车猛力夺取行人财物并迅速逃走的情形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应根据抢夺罪与抢劫罪各自的特征分别解决这类案件的定性:(1)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以抢夺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抢的是一老人,在抢夺时,用力过猛造成老人倒地死亡或伤害,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3)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而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很明显,应认定为抢劫罪。
(4)采取飞车行抢的方式作案,但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却已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
比如,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逼至空旷区域,使其产生精神上的恐惧,不敢反抗,当场劫取财物的;或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撞击或强行逼倒被害人以排除其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或者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借助高速行使的机动车产生的冲力,采取强拉硬拽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无力抗拒而劫取财物的,等等。
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不仅指向被害人的财物,还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对其产生人身上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不能或无法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不但严重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同时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的。
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的”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有学者在理解这里的凶器时认为,必须是具备“较易致人死伤的效能”,笔者不敢苟同。
例如携带仿真手枪或者匕首,其不具有致人死伤的效能,但是其足以使人不敢反抗。
因此,这里的凶器应该做较为宽泛的解释。
“携带”应该理解为为犯罪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以备使用。
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 (1)少数民族基于风俗和习惯佩带管制刀具,实施抢夺的。
(2)基于职业习惯而携带被划分为凶器的器具实施抢夺行为的。
在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时,应当着重考虑携带凶器的原因和目的,如果并非是出于抢夺取财的目的而携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
如果在抢夺过程中,故意将凶器显露或者临时使用凶器威胁,则应该认定为抢劫。
还有人对于这种转化犯罪在认定时,必须以构成抢夺罪为前提。
笔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的,并非要以构成抢夺罪为前提,即并非要以所得财物数额较大为前提。
从立法上看,并未规定为“携带凶器犯抢夺罪的”,而是“携带凶器抢夺的”。
其次,之所以规定为抢劫罪,是因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与抢劫罪相等,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在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主观方面。
如前所述,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2、客观方面。
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被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
3、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否则,就直接构成抢劫罪了。
A把一样东西送给B,A离开后,C把这样东西强行占有,请问C有构成犯罪吗?这东西价值1美金左右。。
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抢夺他人财物的时候使用了暴力或是威胁的,就定罪为抢劫,抢劫罪无论抢了多少,就算抢了1块钱,无论成功与否,都是犯罪行为。
这里的威胁刑法是这样解释的,可以不适用暴力,但是威胁他人,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的,一律使用于本罪(抢劫罪)。
这里还牵涉到一个问题,B后来怎么样了,有没有被限制自由,如果有,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且没有合同财物经济纠纷的话,还涉及到非法拘禁罪。
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的事由和严重程度,如果情节轻微,造成的后果轻,且事后返还了东西,威胁的程度并不足以不能反抗,那么就不认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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