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平台价格浮动分析与实际需求评估策略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线上平台层出不穷,价格浮动成为普遍现象。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同一商品在不同平台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
本文旨在分析平台价格浮动较大的原因,并探讨如何根据实际需求评估购物价值,为消费者提供购物指导。
二、平台价格浮动的原因分析
1. 市场竞争激烈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常常采取价格战策略。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部分商家会调整商品价格,导致同一商品在不同平台的价格出现浮动。
2. 商品成本差异
商品成本是决定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不同平台在采购、存储、物流等方面的成本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商品价格的差异。
商品质量、品牌等因素也会对价格产生影响。
3. 促销活动与季节性折扣
为了促进销售,许多电商平台会定期举办促销活动,如双十一、六一八等。
在这些特殊时期,部分商家会降低商品价格以吸引消费者。
季节性折扣也是导致价格浮动的原因之一。
4. 供应链与库存管理
供应链和库存管理对商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某个平台的库存积压严重,为了清库存,可能会降低商品价格。
而库存充足的平台则可能维持较高的价格。
三、如何根据实际需求评估购物价值
1. 比价研究
在购物前,消费者应对同一商品在不同平台进行比价研究。
通过比较不同平台的价格、品质、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决策依据。
2. 关注商品品质与服务
价格虽然是购物的重要因素,但商品品质与服务同样重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关注商品的质量、品牌、售后服务等方面。
避免因追求低价而忽视商品品质,导致购买到劣质商品。
3. 理解促销背后的逻辑
在参与促销活动时,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了解促销背后的逻辑,避免因冲动消费而购买不必要的商品。
对于低价促销的商品,消费者应谨慎评估其性价比,确保购买的商品物有所值。
4. 考虑长期价值
购物决策不仅关乎当前需求,还应考虑长期价值。
在购买耐用品或重要商品时,消费者应综合考虑商品的使用寿命、维修保养成本等因素,从而评估商品的长期价值。
四、消费者应对策略
1. 提高信息素养
消费者应提高信息素养,了解市场行情和商品价格构成。
通过关注行业资讯、参加线上线下比价活动等方式,提高自己对商品价格的敏感度。
2. 理性消费观念的培养
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过度消费。
在购物前,应明确自己的需求,避免购买不必要的商品。
同时,保持冷静的购物心态,避免因促销活动而冲动消费。
3. 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
在选择购物平台时,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口碑较好的平台。
这些平台往往有较为严格的商品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可靠的购物体验。
五、结论
平台价格浮动是市场现象的正常表现。
消费者在面对这一现象时,应提高信息素养,理解价格浮动的背后原因,并根据实际需求评估购物价值。
通过比价研究、关注商品品质与服务、理解促销背后的逻辑以及考虑长期价值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决策依据。
同时,消费者还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以确保自己的购物权益。
电子商务客服售前的职责与工作内容
解决客人的疑问(关于商品、快递、售后、价格、网站活动、支付方式等疑问)、处理交易中的纠纷、售后服务以及订单出现异常或者无货等情况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
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 1.哪些是明示需求; 2.哪些是暗示需求; 3.了解客户是否满意; 4、了解客户的期望值(我们的服务是否超过客户的期望?); 5、跟进回访,服务升级(如何提升个性服务,下一步的服务可做哪些改进?)。
电子商务客服职责1、网店日常销售工作,为顾客导购,问题解答;负责解答客户咨询,促使买卖的成交; 2、接单、打单查单等处理订单及顾客的售后服务; 3、网店销售数据和资料整理。
4、与客户在线交流,了解客户需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 5、日常促销活动维护、平台网站(淘宝等)页面维护。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
(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
(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
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
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
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
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
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
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
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
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
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一是虚构应收账款。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
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
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
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
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
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
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
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九)诉讼时效风险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
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
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
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
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
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
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
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
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
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
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
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
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
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电子商务专业是怎么样的
办公自动化,商业自动化,网页制作,程序设计,信息编辑,网络营销,网络广告是进入电子商务这个行业比较低的门槛, 可以主攻这几个职位,然后经过工作中学习经验,再往项目管理和策划方向发展。
以下几类企业是非常需要专业电子商务人才的:网络公司、外贸公司、传统生产型企业。
网络公司需求的岗位主要有信息编辑、网页制作、程序设计、网络广告、项目管理等职位; 外贸公司主要需要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网络营销)、英语、支付与物流; 传统生产型企业需求两个方面的人才,低端的需求是信息编辑、网络应销,高端的企业需求项目管理人员能够组建或管理企业的电子商务团队进行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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