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书面合同是至关重要的,它能保护所有参与方的利益。以下是签订书面合同时需要牢记的一些关键点:
- 明确条款和条件:书面合同应清晰地概述交易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范围、付款方式、时间表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 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书面合同为所有参与方提供了保护,因为它记录了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这有助于防止误解和纠纷。
- 防止欺诈和误解: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证据,防止欺诈和误解。它还可以防止一方不遵守协议条款的情况发生。
- 简化纠纷解决:如果有任何纠纷,书面合同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它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并为达成和解或解决纠纷提供一个框架。
案例研究:潘老板和刘老板
潘老板和刘老板是两家公司的老板。潘老板的业务需要刘老板的某些服务。他们口头同意条款,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在服务执行过程中,潘老板和刘老板对付款方式产生了分歧。潘老板认为应该按小时支付,而刘老板则认为应该按固定价格支付。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他们陷入了纠纷。
如果潘老板和刘老板签订了书面合同,这场纠纷就可以避免。书面合同会明确规定付款方式,并防止任何误解或争论。
签订书面合同的步骤
要签订书面合同,请遵循以下步骤:
- 谈判条款:与所有参与方讨论并协商合同条款,直到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 起草合同: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起草一份书面合同。您可能需要聘请律师来帮助您起草合同。
- 审查合同:仔细审查合同,确保其准确反映了商定的条款。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向律师咨询。
- 签署合同:所有参与方必须签署合同。签名是同意合同条款的法律承诺。
请记住,书面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如果您对合同有任何疑问或疑虑,请寻求法律建议。
没签劳动合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扩展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潘老师将与刘老师签订书面合同已购买刘老师的一套高端限量款球拍刘老板的球拍
192÷32=6(个)(292-192)÷20=100÷20=5(盒)故答案为: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乒乓球拍6个32..00乒乓球5盒20..00
请帮忙提供几个邻居间有矛盾的案例,最好是相邻权纠纷
昨天,一桩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在海珠区法院开庭。
因为不堪忍受小区楼下一食肆的油烟噪声污染,海珠区上渡路雅景苑的业委会将该商铺的经营者和商铺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商铺经营者立即无条件停止因食肆排放油烟、产生噪声扰民等侵害行为,要求商铺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在该房屋有此类扰民侵害的行为发生。
住户饱尝乌烟瘴气据雅景苑业委会主任伍嘉穗称,去年10月,商铺经营者梁某使用商铺业主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小区楼下的一商铺经营一家食肆,经营时间一般从早上6时半至凌晨1时半。
该食肆开业以来,油烟废气直接排放,顾客吃饭喝酒吵闹声、服务员厨师的吆喝声,每天从早上持续到深夜。
据了解,雅景苑位于上渡路,是楼高9层的无电梯小区盘,小区业主500多户,交楼时间约有四五年。
一些小区住户说,这种乌烟瘴气的日子已经持续三个多月了。
另有业主告诉记者:因为楼下食肆的排放油烟和产生噪声等问题,多次引发楼上居民和楼下食肆经营者的争执冲突,甚至有住户因不堪其扰从自家楼上往楼下食肆淋水,引来警方介入调停。
业主们曾经多次到城管、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
该小区业委会曾向广州市综合治理办反映该小区业主曾投诉的楼下食肆占道经营严重扰民等问题,市综合治理办很快作出处理,令情况有所好转。
不过,由于雅景苑小区的规划没有饮食功能,任何一间商铺都没有规划专用烟道。
该小区业委会称,广州市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小区一楼买的一间商铺,从2003年初开始租给别人做饮食,有违规之嫌。
依据是广州市去年发出的《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第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不得将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和无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建筑物进行自身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经营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性项目”。
由于业主的反对,之前在该商铺经营的两家食肆先后不得不关门。
食肆人员称“业主很霸道”而楼下食肆人员昨天则向记者表示:“这里的业主很霸道。
”对于该食肆有没有工商执照,属不属于违章经营饮食等问题,食肆人员表示不太清楚。
记者从小区住户和物管人员处了解到,该食肆所在的商铺2003年8月以前一直是以“绿宜雅”店名经营毛巾、内衣等日用商品,与小区居民融洽为邻。
但是现在用此商铺经营食肆,由于油烟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相邻权。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商铺的业主和经营者,与其他住户构成相邻关系,因此,在使用商铺时,不得侵害其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而商铺业主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对于该商铺,该公司2003年是与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到2008年,经营者为潘某,不知小区业委会告的经营者梁某是什么人,该公司并未与梁某签订任何租赁协议,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梁某的经营行为与商铺业主无关。
根据《民法通则》,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污染产生方承担。
而且当时的租赁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该商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饮食酒楼服务。
经营商铺应遵守有关规定据业委会成员透露,经营者潘某和梁某可能是转租的关系。
但不管谁是经营者,都应该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为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等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